2月25日上午,我應徵上了別的工作,預計3月3日上班,於是2月25日上班當天我再度提出離職,沒想到張姐還是不讓我走,他開始說我現在是正式員工,應該依照合約規定在離職前15天書面提出。

2月4日當天,我們簽了一份「試用契約」(對,我把它加大加粗加引號!就是要告訴大家這只是試用契約),當中提到,工讀生過了試用期之後正式上班,要離職應於離職前15天以書面提出。我們先來看這份契約好了:

工讀生 試用期間契約

1.試用期間:自上班日起試用七天,必要時雇主得延長試用期間至三星期。(註:試用七天不滿意離職者得領畢七天的終點費,但限於連續七天期滿,中間缺席者不算,[不能跳著計算]

這條依照張姐的解釋是:勞方可於連續七天做滿之後提出離職,雇主應結清鐘點費給勞方。雇主則可在七天內將勞方隨時解僱且不付任何薪水給勞方,理由是勞方工作效益太差,有請等於沒請。這明顯違反勞基法。BTW,他在跟我講得時候臉不紅氣不喘,彷彿天經地義一樣。

2.工作時間:原則:
 例外:配合雇主需求,延長工作時間已完成當日交辦事務。

3.工作內容:依雇方指示為之,不得於工作時間內處理私人事務。(除非雇主暫無交代事務,且明示准許於一定時間內處理私人事務),必要時依責任制完成當日交辦事務始能下班。

4.薪資採計時制,發給時期應於勞動期滿或終止後一星期通知領取。
這條依張姐的作法,已被變更為半點鐘點費且違法的「業務制」。

5.違約規定:工讀生於適用期間內發生以下事由,視為違反工作原則,而產生以下違約效力,且倘情節重大雇主並得終止試用:

1. 無故遲到或早退和工作期間未滿而擅自未出席:按遲到早退之時間乘以兩倍計算之薪資扣薪;未完成之工作期間視為曠職,須按曠職時數乘以兩倍計算之薪資扣薪。

「扣薪」是否為合法懲罰手段必須再議。

2. 未經雇主允許處理私人事務:該工作時段不予計薪。

3. 故意違反雇主指示處理事務或欠缺責任感而無法完成交辦事務:視違反情節,由雇主評定以該時段薪資之七折至五折方式計薪。

一樣,又以扣薪來要脅勞方。

4. 偷取、洩露或交付事務所檔案、客戶資料、事務所人員身分資料與本人或第三人:工作期間之薪資充作損害賠償之一部分,並須按實際損害賠償。

又是扣薪

6.工讀生於試用期滿正式上班,應於離職前十五天告知(需以書面方式告知,口頭告知之方式無效),如擅自離職,離職前十五天薪資不予發放。

這也是扣薪

簽名:

7.舉凡來事務所之客戶,不得擅自告知「律師不在」,應以「律師在忙」告知該客戶,請稍候一下,如自行告知「律師不在」者,扣除薪資一仟元。

簽名:

又是扣薪

8.每日中午所供應午餐或晚上所供應晚餐之餐費(視工讀生所配合上班之情況,可能是其中之一,或是兩者都有),皆從薪資中扣除。

簽名:

這條經雙方同意已改為免費供餐。

9.晚班工讀生需配合出差.(若不配合出差者,從薪資中扣除一仟元後,即取消任用資格).

簽名:

又是扣薪

10.凡工讀生於試用期間或正式上班期間,除中午吃飯休息時間外,不得擅自使用自己手機,違者扣除薪資一千元.

簽名:

又是扣薪

本人與雇方磋商後簽訂本契約,並確認本契約內容之意思,同意留存本契約於雇主,不得另行要求保管乙份。

               簽名:

這份契約居然只有資方才能有,這算什麼契約,這條有效嗎?(那我為什麼有這份?因為我他媽記憶力超好)

中華民國年月日

當然,既然我在這裡上班,那就代表我都簽了,但請注意,這是一份「試用契約」。當2月25日我提出離職的時候,張姐說,我應該在15天前書面提出,若堅決離職,離職當天往前算15日的薪水皆以曠職論扣除。

合約裡說,「工讀生於試用期滿正式上班」,但我在第七天的時候已經要求離職未獲准,我拿這點質疑張姐,張姐卻告訴我,我第七天要走的時候應該也要準備書面才對,況且我第八天(2/12)還是有來上班,黃律師說,既然我第八天都已經來上班到現在(2/26)了,那就表示你同意繼續做下去。

我是覺得,第八天我會來上班完全是因為張姐沒有批准我辭職,我怕被以曠職論扣薪才來的,第二,如果一切都要照契約,那麼試用期過後,張姐並沒有拿新的正式合約來換約,卻以舊的試用契約來約束我的離職,顯然,他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去行使契約權利,吃定勞方不敢怎樣,因為如果你落跑,他就不用付薪水;你留下就是讓他使喚,怎樣都賺!

說到成為「正式員工」,張姐依然沒有幫我保勞健保,遑論我是他們的「正式員工」。2月26日晚上,張姐死不放人,跟黃律師兩個人一 人一句的跟我「談」,於是我被迫簽了離職書(離職日3月14日星期日)之後,在不想交身份證給這種人的情況下,自己順便寫了自願不保的聲明在離職書上,因此,3月1日至3月14日,沒有保險我就算了,但是2月4日到2月28日還是沒保,經過我一再拿出來質疑,他才不甘願的說:「不然你現在證件拿出來嘛,我幫你加保回去啊,又沒多少錢嘛!」當然,我還是不會給他身份證的,不過這樣看來,2/4~2/28期間好像變成我自己不想保了。

簽了離職書後,我害怕被扣薪,我留下來了,而新應徵上的工作只好打電話求他們延後我的到職日至3/15,他們很佛心的答應了。今天是3月6日,我剩下一星期而已,昨天我又被張姐叫去幫黃律師交逾期的健保費 ── 到近在咫尺的便利商店,繳費然後傳真。

[薪水]

2月26日晚上,我和張姐談離職時,他告訴我,我再做15天,最後一天結束時讓我現場拿到由邱育彰律師開出的支票。但3月5日晚上,他找我去談改口說,我最後一天上班日是3/13星期六,銀行沒開,邱律師希望帶我本人和他開出的那張支票去銀行兌現,直接將現金交給我。

我問為什麼?支票是我的薪水,給我了難道我還會拿去送給別人嗎?

他說因為律師名氣很大,不希望他的支票在外面流來流去,怕人家作怪,所以希望我3/15中午請個假,來事務所領錢。

我告訴他這是不可能的事情。離職結清所有的薪水是天經地義,最多延到公司的發薪日,對於工讀生來說,讓你開支票已經很給你方便了,我打過的工都是領現或匯款。如果你擔心我去作壞事,你可以加上「禁止背書轉讓」章,他還是不要。於是我拿起電話打回家,當我講完電話,張姐居然說:「那你乾脆做到星期五好了,不過我還是要問律師才可以,還沒定案喔」。我當然好啊,巴不得早點走!他甚至凹我3/14星期日來上班,說什麼我離職書上寫離職日是3/14,「而且我們星期日也有開門啊」(開個頭,星期日兩個法助都不上班好不好)。可是星期日明明是當初講好的休息日,這也凹太大吧!

3月6日下班前,她又跟我說邱律師改星期日(3/14)晚上過來,他想看看我是誰,再讓我領錢,「他想知道他把錢給了誰」,叫我等電話。然後又叫我當天來上四個鐘頭的班,說什麼我離職書上最後一天是3/14,班就要上到3/14,我有點生氣,我已經說過不知道多少次,3/14星期日是我們講好的假日,居然還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我去上班!我聽完之後一口回絕了。

另外,從幾個資深法助那邊我知道根本沒有「律師發薪水」這回事,他們的薪水也從來都是張姐在發,固然薪水必須由律師署名發出,但也絕不會是由律師本人拿給你,更不可能有「律師想見你,想看他把薪水發給了誰」這種事情,一切幾乎都是張姐自導自演,用各種方法拖延時間,拖到你沒耐心,看你會不會脫口而出「好好好,你要怎樣就怎樣,我不想跟你玩」這種話。

有空待續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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