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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7月 12 週一 201022:22
  • 篇三:完結

[我不斷變動的班表與時薪] 2/4~2/11:
9:00~18:00 47.5元/hr;18:00~22:00 100元/hr。 這是第一個星期「業務制」+獎金,獎金的性質並非常態的時薪,因此不能算入時薪之內,可是張姐就很喜歡把獎金計算下去,說如果我很會拉客人的話,一個月就有OOXX元。而晚間的時薪100元他還覺得很高,他認為只是陪小孩子唸書根本沒什麼。(拜託,你的小孩是國三的考生好嗎?而且你的價格遠遠低於行情) 2/12、2/22~2/25:
13:00~22:00 95元/hr、扣一餐5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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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gc337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6) 人氣(2,521)

  • 個人分類:律師事務所歷險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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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3月 19 週五 201022:16
  • 篇二:我的第一次離職與薪水

2月25日上午,我應徵上了別的工作,預計3月3日上班,於是2月25日上班當天我再度提出離職,沒想到張姐還是不讓我走,他開始說我現在是正式員工,應該依照合約規定在離職前15天書面提出。 2月4日當天,我們簽了一份「試用契約」(對,我把它加大加粗加引號!就是要告訴大家這只是試用契約),當中提到,工讀生過了試用期之後正式上班,要離職應於離職前15天以書面提出。我們先來看這份契約好了: 工讀生 試用期間契約 1.試用期間:自上班日起試用七天,必要時雇主得延長試用期間至三星期。(註:試用七天不滿意離職者得領畢七天的終點費,但限於連續七天期滿,中間缺席者不算,[不能跳著計算] ※ 這條依照張姐的解釋是:勞方可於連續七天做滿之後提出離職,雇主應結清鐘點費給勞方。雇主則可在七天內將勞方隨時解僱且不付任何薪水給勞方,理由是勞方工作效益太差,有請等於沒請。這明顯違反勞基法。BTW,他在跟我講得時候臉不紅氣不喘,彷彿天經地義一樣。 2.工作時間:原則:
 例外:配合雇主需求,延長工作時間已完成當日交辦事務。 3.工作內容:依雇方指示為之,不得於工作時間內處理私人事務。(除非雇主暫無交代事務,且明示准許於一定時間內處理私人事務),必要時依責任制完成當日交辦事務始能下班。 4.薪資採計時制,發給時期應於勞動期滿或終止後一星期通知領取。
※ 這條依張姐的作法,已被變更為半點鐘點費且違法的「業務制」。 5.違約規定:工讀生於適用期間內發生以下事由,視為違反工作原則,而產生以下違約效力,且倘情節重大雇主並得終止試用: 1. 無故遲到或早退和工作期間未滿而擅自未出席:按遲到早退之時間乘以兩倍計算之薪資扣薪;未完成之工作期間視為曠職,須按曠職時數乘以兩倍計算之薪資扣薪。 ※ 「扣薪」是否為合法懲罰手段必須再議。 2. 未經雇主允許處理私人事務:該工作時段不予計薪。 3. 故意違反雇主指示處理事務或欠缺責任感而無法完成交辦事務:視違反情節,由雇主評定以該時段薪資之七折至五折方式計薪。 ※ 一樣,又以扣薪來要脅勞方。 4. 偷取、洩露或交付事務所檔案、客戶資料、事務所人員身分資料與本人或第三人:工作期間之薪資充作損害賠償之一部分,並須按實際損害賠償。 ※ 又是扣薪 6.工讀生於試用期滿正式上班,應於離職前十五天告知(需以書面方式告知,口頭告知之方式無效),如擅自離職,離職前十五天薪資不予發放。 ※ 這也是扣薪 簽名: 7.舉凡來事務所之客戶,不得擅自告知「律師不在」,應以「律師在忙」告知該客戶,請稍候一下,如自行告知「律師不在」者,扣除薪資一仟元。 簽名: ※ 又是扣薪 8.每日中午所供應午餐或晚上所供應晚餐之餐費(視工讀生所配合上班之情況,可能是其中之一,或是兩者都有),皆從薪資中扣除。 簽名: ※ 這條經雙方同意已改為免費供餐。 9.晚班工讀生需配合出差.(若不配合出差者,從薪資中扣除一仟元後,即取消任用資格). 簽名: ※ 又是扣薪 10.凡工讀生於試用期間或正式上班期間,除中午吃飯休息時間外,不得擅自使用自己手機,違者扣除薪資一千元. 簽名: ※ 又是扣薪 本人與雇方磋商後簽訂本契約,並確認本契約內容之意思,同意留存本契約於雇主,不得另行要求保管乙份。                簽名: ※ 這份契約居然只有資方才能有,這算什麼契約,這條有效嗎?(那我為什麼有這份?因為我他媽記憶力超好) 中華民國年月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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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gc337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9) 人氣(10,584)

  • 個人分類:律師事務所歷險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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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3月 06 週六 201021:30
  • 篇一:前言、面試與試用

MWSnap007拷貝
這家律師事務所在網路上小有名氣,可惜不是在承辦案件方面。
包括奇摩知識家、PTT律師板(lawyer)的精華區爭議文章裡都有相關文章。講的事情都是跟我以下所要講的雷同。如果一份工作這麼多人批評同一件事、同一個人,請問它會是假的嗎?敬告所有欲前往應徵工讀或法助的朋友,三.思。 隨便蒐就一堆: http://tw.search.yahoo.com/search/kp?fr=yfp&ei=UTF-8&p=許盟志律師事務所 這個在「104」與「yes123」上面名為「許盟志律師事務所」的辦公室,看起來只是單一事務所,其實到了現場會發現,還有另一位律師的招牌一起掛著:「黃暖琇律師」。 ※ 3/7補圖與新增內容:104網站的「許盟志律師事務所」已查不到,附上該所在「yes123」上的求才頁面,請注意上面提到的福利制度,沒、有、一、樣、是、可、依、靠、的;因為他們根本沒有制度,一切是「張姐制」,不是「制度制」。(下圖點擊放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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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gc337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2) 人氣(10,74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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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這家律師有一個大姐還沒委任前說的好好聽ㄛ!我只是想要寫個訴狀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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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[14/01/22] 小當家 於文章「篇一:前言、面試與試用...」留言:
    我剛離職幾個月而已 能證明這幾篇說的目前還是事實...
  • [13/11/04] 新鮮人 於文章「篇三:完結...」留言:
    天啊,我明天要去面試,好險看到你的文章,要不然上了賊船就難下...
  • [13/09/03] 曾經 於文章「篇一:前言、面試與試用...」留言:
    版大所言有點誇張喔 我之前待過那裡就不像網路上說的這樣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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